1998年6月9日 川地税函发[1998]181号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在港股民支付股息(红利)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1993年12月31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税的, 根据国税发(1993)045号和国税函发(1994)440号文规定,对持有 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对香港股民支付股息( 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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