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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资源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2-12     浏览次数:

     1995年12月12日 川地税发(95)144号

 

  《四川省天然气资源税征管办法》已经部份地市及省有关主管部门修改讨论,现

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四川省天然气资源税征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结合四川天然气开采、销售、核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开采、生产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为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二、计税单位和计税数量

  天然气计税单位为千立方米。计算公式为:

  计税数量=井口产量×(1-正常耗损率)。

  三、天然气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天然气计税数量×单位标准税额

  四、纳税地点

  天然气资源税,不论其销售和核算地在何处,均应向天然气开采地的地方税务机

关交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每县(市、区)可确定一个征收机关负责天然

气资源税征收管理。

  五、纳税申报期限及税款解缴

  天然气资源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根据天然气开采分散、销售相对集中、生产地与核算地不尽一致的特点,天然气

资源税原则上应在开采地申报解缴;井口申报有困难的,经开采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可由二级核算单位或一级核算单位向产气县(市、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交纳

资源税。具体程序为:

  <一>井口于次月3日前向二级核算单位报上月产气量,二级核算单位在次月8

日前(以邮戳为准,下同)汇总井口产气量,并填报《四川省天然气资源税专用申报

表》(样式附后)和井口产气明细表向产气县(市、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二>产气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申报表后3日内须到井口对申报内容

进行审核,签章后送税务机关审定的负责缴纳税款单位。

  <三>交款单位收到申报表10日内划拨税款;产气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10天

尚未收到税款,可用电传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划款单位具体税额,交款单位凭此划拨税

款。

  六、税款结算

  <一>产气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原则每半年到二级核算单位结算一次税款,

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助工作。二级核算单位应提供产

气量原始记录等资料,主动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税款结算工作。

  <二>产气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每年(年终后3月内)组织一次清算工

作,天然气生产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税款清算工作。上年税款最迟应在次年3月

底结清。

  七、监管及执行单位

  天然气的申报、解缴等日常征管工作依照《征管法》执行:监督执行单位分别为

一级核算单位、二级核算单位、产气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单位。具体为:天

然气产销不跨县(市、区)的,由产气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管,天然气产销

跨县(市、区)的,以产气地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为主,一、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地方

税务机关协助管理,税款解缴在一、二级核算单位的,税收违章由资源税征收机关处

理。

  八、建立联系制度,密切征纳关系

  <一>由于天然气开采地、核算地不尽一致,税款入库及时性受到影响。天然气

生产、销售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按税法规定申报解缴部款,及时报送纳

税资料,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

  <二>交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划拨税款,资金一时有困难不能按期入库,以

书面方式向产气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缓交申请,产气地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

当及时回复。

  <三>交款单位应按季(季后10内)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资源税分县入库

清单,以掌握入库进度,及时协调处理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产气县(市、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向交款单位提供征收机关名称、联

系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基本情况。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经常了解天然气产气地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协助解决

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联系制度,密切征纳关系,共同做好资源税征收管理

工作。

  九、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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