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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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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