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1日 川财税政[95]46号 近期不少地区来函来电询问,请示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 的通知》即(78)财税字第130号文的有关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应给予适当奖励,但必需按(78)财税字第13 0号文件办事:有罚款的,应在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 给予其他物资奖励,但对罚金数额大的,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对在处理过 程中,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在必要时,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资奖励,提奖 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款收入中开支,不 能从税款中开支。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一律报同级财政审查,由违章处理机关(县、市税务局) 办理,权限不得再往下放; 三、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以名誉奖为主,一般不宣提取奖金。税务干部查获 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 以上通知请即依照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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