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6日 川地税发[95]109号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
5)6号文件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
征税。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例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
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
应征收营业税。据此,交通系统事业单位收取的营运车辆运输管理费、汽车维修管理
费、营运汽车质量检测费等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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