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
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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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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