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关于在昆明分公司统一计提
呆账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准备金的请示》(昆太保产[2004]第019
号),申请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呆准账备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
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第三条
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从2003年度
起,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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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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