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收缴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3-0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57号)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为了防止旧版发票流向社会,扰乱经济秩序,省局决定,对旧版普通发票进行清理、收缴、统一销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旧版普通发票收缴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旧版发票收缴的范围 

  (一)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库存的旧版发票,包括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 

  (二)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含旧版“自印发票”),包括:整本未使用的旧版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 

  三、对规定收缴的旧版发票,凡属于纳税人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负责清理和收缴,连同主管国税机关库存旧版发票一起清点核实,并编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旧版普通发票移交清册》,逐级上缴,由各地、州、市局集中后,于2004年3月底前上交省局,具体由省国税印刷厂负责清点、造册、验收并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然后由省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督销毁。移交清册内容包括:发票名称、批印文号、发票种类代码、发票代码、规格、联次、数量、每本套数、起止号码、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旧版发票的收缴工作,在逐级清收上交旧版发票的过程中,移交和接收双方要认真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移交清册上签字,以明确双方责任。 

  四、对纳税人购用整本旧版发票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一律由县(市、区)局采取剪去“发票监制章”(简称“剪角”)的方法核销。剪角后的发票连同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由纳税人与“发票购用簿”一起保管。保存期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铁路局铁路货运杂项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