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24日 川地税发[95]087号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收入,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 “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过去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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