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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卷烟厂兼并重组绵阳卷烟厂和西昌卷烟厂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09     浏览次数: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成都卷烟厂兼并重组绵阳卷烟厂和西昌卷烟厂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成国税发[2004]23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成都卷烟厂兼并重组绵阳卷烟厂和西昌卷烟厂后,其增值税、消费税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2月)统一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此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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