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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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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