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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2-1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时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顾全大局,提高认识。《通知》中指出:“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成为我国

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总局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地必须顾全大局,

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把认识执行各项税收优

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

  二、全面动员,认识落实《通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动员全系统的力量,对

照《通知》要求,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加以

改进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该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的要主动汇报;该向省局反

映的要及时上报。凡是拖延不办的,省局将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三、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地税机关落实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局

稽查局设置了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871-3619110,各地、州、市地

税机关也要设置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一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地税局必须在2004年2月26前将本

地贯彻《通知》要求的具体安排意见及落实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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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2-11    文号:云国税发[2004]21号    税种:综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云南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各级国税局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确保涉及农民增加收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发展当地经济和保持各级地方经济持续增长的关系阐明清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处理好完成税收任务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当地各种新闻宣传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税务公告栏等渠道,大力开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宣讲队,深入到广大农村和农民中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方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国税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字[2003]1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税字[2003]19号)等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便于总局和省局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等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并于2004年2月20日前将本地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见上报省局。书面报告通过FTP上报省局,纸质报告于电子文档报出15日内报到省局。 

  五、要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户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的定额调整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地税部门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管好集贸市场内共管业户纳税定额的核定工作。同时,要做好地区间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平衡工作,防止和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不平衡和差距过大。县级国税局要与地方税务局成立统一的联合核定税款工作组,对本地区不同行业和经营地段、经营规模的纳税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税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坚持集体定税的工作制度。 

  六、为了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和执法不公的现象,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款核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办税,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定额核定听证制度,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定额核定,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将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各地、州、市局要加强对基层国税机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清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纠正。要对本通知第四条要求中明确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内容包括:一是当地农村经济现状和农民收入的基本情况、落实上述优惠政策的组织方案、工作方法、措施;二是对每一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详细说明;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后受益的农民是多少?农村和农民增加收入多少?优惠税收多少;四是存在问题和不足;五是改进方法、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的具体意见。各地必须在2004年3月10日前书面报告通过FTP上报省局,纸质报告在电子文档报出15日内报到省局。 

  八、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于三月下旬对各地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各地要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积累材料,并将相关材料装订存档。 

  九、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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