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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2-11     浏览次数:

德宏、红河、文山、保山、思茅、版纳、临沧、怒江州(地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做好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在云南省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云南省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的缅甸、老挝、越南三国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三、云南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云南省外经贸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认定和年检等工作。 

  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持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过去已办理过退税登记证的边贸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九十日内到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重新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或没有重新认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申请退(免)税。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等与原登记内容不符的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等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免)税业务的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设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并持有国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国税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填报一般贸易申请退(免)税所需的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有关凭证,单独装订成册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退(免)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请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申请退消费税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三)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四)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贸易性质栏应注明“边境小额”或“边境小额贸易”等与其他贸易性质相区别的标识说明; 

  (五)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收汇金额、币别及结算方式(现钞或转账); 

  (六)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发票; 

  (七)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出口货物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70% 

  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70% 

  (二)以现金方式结算的出口货物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40% 

  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40% 

  九、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税款,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凭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 

  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形成退税清算报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应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退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少补。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十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伪造、涂改或从事“四自三不见”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已退税款并予以处罚。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权。企业在停止出口货物退(免)税权期间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企业骗取退(免)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对骗取出口退(免)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主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对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要实行严格的退税登记年检制度,对实际经营、注册地不在八个边境地州市,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边贸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十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十四、对边贸企业出口的享受以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必须通过云南省国家二类以上口岸出关。 

  十五、对边贸企业出口的享受以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出口抵运国必须是与云南省周边毗邻的缅甸、越南、老挝三国。 

  十六、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时间为准。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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