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9日 川地税发[1996]079号
为搞好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川委办[1996]5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
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办法
1996年7月29日
为了切实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川委办[1996]5号文件《关于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通知》精
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乡办企业(包括镇办企业、二轻划归企业)、村办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和村企业投资的联营企业,年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在
30万元以上(以上年实际发生额为准)的农村私营企业中务工的人员,以及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指外方与乡镇企业、二轻划归企业合资、合作)的中方务工人员,
不论户口在城镇或是农村,固定工还是临时工、季节工,凡月平均工资在150元以
上(月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均为“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义务缴纳人。
第二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征收标准为:乡办企业(包括镇办企业、二轻
划归企业)的务工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务工人员、乡村联营(以乡办
企业为主体)企业的务工人员每人每月交纳5元,其余村办企业等的务工人员每人每
月交纳3元,其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三高”农业发展资金
实行按月征收。凡交纳“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于次月10日前自行向企
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违反规定延期缴纳者,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
收2‰的滞纳金。
从事种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不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月工资在150元以下
(包括150元)者,由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免
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各地、市、州地税局应于次年一月底将上年免收
情况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税机关
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可将代征总额的1%留本单位,作为代征手续费。
省地方税务局开设“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专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
季将征收的“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汇解省专户,汇解的同时向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报表,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在季末次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
务局汇总后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到省、地(市、州)两级财政支农专户。
第四条 县(市、区)地税局按季将“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汇总上划省地方税务
局专户时,可按实际收取总额的3%提取征收手续费,用于征收管理方面的开支。省
和各地、市、州用于指导征收管理、项目评审、总结表彰、印制文件和票据等必须的
业务经费,经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在本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在提取手续费后,应及时全额汇缴。对挪用、挤占、截留“三高”农业
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挪用、挤占、截留农业资金处理。
第五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先缴后返的办法,省与各地、市、州按4:
5:5:5分成。“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建立高产
优质、高效农业示范样板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第六条 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使用专用凭据,专用凭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
一设计印制,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填用。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
农工委、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