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工委、四川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7-29     浏览次数:

1996年7月29日 川地税发[1996]079号

 

    为搞好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川委办[1996]5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

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办法

 

     1996年7月29日

 

    为了切实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川委办[1996]5号文件《关于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通知》精

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乡办企业(包括镇办企业、二轻划归企业)、村办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和村企业投资的联营企业,年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在

30万元以上(以上年实际发生额为准)的农村私营企业中务工的人员,以及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指外方与乡镇企业、二轻划归企业合资、合作)的中方务工人员,

不论户口在城镇或是农村,固定工还是临时工、季节工,凡月平均工资在150元以

上(月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均为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义务缴纳人。

    第二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征收标准为:乡办企业(包括镇办企业、二轻

划归企业)的务工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务工人员、乡村联营(以乡办

企业为主体)企业的务工人员每人每月交纳5元,其余村办企业等的务工人员每人每

月交纳3元,其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三高农业发展资金

实行按月征收。凡交纳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于次月10日前自行向企

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违反规定延期缴纳者,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

收2的滞纳金。

    从事种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不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月工资在150元以下

(包括150元)者,由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免

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各地、市、州地税局应于次年一月底将上年免收

情况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税机关

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可将代征总额的1%留本单位,作为代征手续费。

    省地方税务局开设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专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

季将征收的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汇解省专户,汇解的同时向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报表,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在季末次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

务局汇总后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到省、地(市、州)两级财政支农专户。

    第四条  县(市、区)地税局按季将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汇总上划省地方税务

局专户时,可按实际收取总额的3%提取征收手续费,用于征收管理方面的开支。省

和各地、市、州用于指导征收管理、项目评审、总结表彰、印制文件和票据等必须的

业务经费,经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在本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在提取手续费后,应及时全额汇缴。对挪用、挤占、截留三高农业

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挪用、挤占、截留农业资金处理。

    第五条  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先缴后返的办法,省与各地、市、州按4:

5:5:5分成。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建立高产

优质、高效农业示范样板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第六条  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使用专用凭据,专用凭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

一设计印制,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填用。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

农工委、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