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6日 川地税发(96)80号 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对于防止税源流失,强化征收管理, 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地方将预征耕地占用税款长时间滞留库外的问题。 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的管理,确保预征税款及时入库,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不得以平衡、调节 收入等为目的占压挪用预征税款。国土部门土地批文下达后,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将开 具了完税证的地占用税款,在季度末次月5日以前按季缴入同级金库。 二、对以前年度省级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款,各地必须严格按省局要求在今年底全 额入库,不得以种种理由继续拖延。我局将联合审计部门在适当时候对省局返还税款 的入库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特此通知,望各地依照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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