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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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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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