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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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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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