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所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已联合于
2001年7月11号以云财税[2001]37号文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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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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