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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各地,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减免税按照报批类和备案类分别进行管理。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继续由省局审批,其他减免税审批由市、州地税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二、关于审批程序问题
  《办法》规定,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目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受理、审批或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
  (二)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同时抄送主管地税机关。
  纳税人应在各税种规定的减免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及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地税机关,应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制作受理与否、更正或补充资料、减免税决定等文书,送达或告知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后续管理,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由审批减免税的地税机关进行核实后,书面通知纳税人,停止其减免税。
  三、关于专用印章问题
  地税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使用减免税专用印章(印章样式、规格见附件),减免税批复文件应加盖审批机关公章。
  四、关于业务归口问题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减免税的综合管理,法规部门负责政策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税政部门根据权限负责具体税种的政策制定、执行及审批工作,计统部门负责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减免税管理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地税机关内部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间的配合,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加强监督,切实把好政策关。同时,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及时告知纳税人有关事项,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报省局(征管处)。在执行《办法》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附件:减免税专用印章式样及规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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