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
时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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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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