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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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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