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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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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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