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九条关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我省暂定为:企业上
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之和小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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