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堵塞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管漏洞,加强征管,我局曾于
1998年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
知》(云地税发[1998]220号),通过这几年的执行情况看,部分内容已不
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云南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
220号)第四条第一款,“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含
2000元),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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