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3日 川信信[2002]201号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 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精神,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 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四川省软件企 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 地方税务局对四川大科星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等24家软件企业进行了认定。经审核, 四川大科星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等24家软件企业已通过认定,现予以公布。 认定合格的企业将具备享受国务院《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0]25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资格。 附件:四川大科星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等24家软件企业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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