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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9-23     浏览次数:

     2002年9月23日  川国税函[2002]23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8月8日议事纪要(附后),现作如下补

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2002年1-6月的应交

税款必须于本年10月31日前解缴入库;以往年度欠交的税款,纳税企业制订出应

缴税款计划和解缴时间表并分期入库。

    二、对企业经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后形成的电费(含基金)坏怅,应依照《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

3号)规定办理。请各地国税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作好审核工作。

    三、1996年至1998年度缓征两金增值税余额省电力公司已列清单,

请各地国税机关追缴入库。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

 

     2002年8月8日

 

  7月24日下午,黄小祥副省长在省政府1号楼304会议室召集会议,专题研

究省电力公司电费欠税问题。省政府副秘书长辜仲江及省经贸委副主任杨松柏、省国

税局副局长侯燕琪等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电力公司要正确处理清缴电费与依法纳

税的关系,加快增值税解缴进度。

    会议议定:

    一、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现行税法规定,

从2002年7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纳增值税,即按当期

全部应纳税销售额(应收电费)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2002年7月1日前的陈欠税款,要本着按章纳税的的原则清

缴。对一些企业经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后形成的电费(含基金)坏帐,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

3号)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即省电力公司尽快清理出具体名单和金额,按照法定程序

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查后核销死欠税款;对剩余的欠税,省电力公司要制定出清欠和

解缴的时间表,按清收旧欠电费和基金的进度,及时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款。

    三、省电力公司改制后,电网公司要承担起全部陈欠税款的清欠和解缴责任,不

能因为电力体制改革而影响电力欠税的征收。

    四、我省在1996-1998年度缓征的电建基金、二滩基金增值税,其中一

部分已划转给省投资集团公司用于二滩电站建设,此事已专题报告国家财政部并得到

理解,省电力公司应将余额部分按国家增值税规定全部解缴入库。

    五、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电力产品征税,要本着既要执行税收政策,又要兼顾产

地和核算地利益的原则,继续按川国税函[1996]122号文件执行。三州地区

电力产品税款分配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六、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省电力公司电费清欠和税款解缴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

决出现的问题。

   (厅秘书一处整理)

 

附件2:各市、州电业局应补缴两金增值税明细表(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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