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日 川国税函[2002]21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我国财政预 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有利于遏制目前普 遍存在的分散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低效率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 为,是从源头遏制腐败、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制度措施。各级国 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 公正、公平和效益。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或品目,要如实编报预算,按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省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各地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予 以批复。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的项目有:公务用车、计算机 类设备、税务制服。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除总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项目,由省局或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办法及采购目录待总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分级采购管理办法》下发后,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省 局政府采购的实施,采取由需求(或使用)项目的业务部门牵头,计财、监察以及相 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也要组 成相应的政府采购小组,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三、实行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上报制度。省局将按照总局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需求 计划的上报制度。集中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使用单位支付或由上级机关从正常经费中 扣除。 四、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由负责预算管理的计财部门负责本系 统(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 (略) 2、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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