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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9-0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所得税

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盈利,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

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盈利点的幅度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3000元

至5000元以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月营业额在800元至1200元以内。

  三、在上述幅度内,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具体由各地、州、市地方

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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