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
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云地税征字[2003]19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资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