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
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资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