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文化)局,昆
明海关各所属海关,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
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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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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