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地方铁路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与免税,亦比照执行。
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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