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08     浏览次数:

     2002年8月8日  川国税函[2002]19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2年度免税饲料企业初审名

单公布如下(见附表),请各地国税局按照名单,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应纳增值

税进行严格审查。凡不能准确核算免税产品销售额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

惠政策。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免税产品审批表、省饲料工业办

公室审查意见表、免税产品总目录,其申报超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测合格饲料总目

录内的饲料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在通过年

度审批后新开发生产的免税饲料品种,应在本年度内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验,经检

验合格后,再按审验申报程序报各级主管国税局,由主管国税局上报省局。

    各地国税局应于9月30日前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饲料注释及加强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30号)

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

税函[2000]2号)有关规定,向省局报送合格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申请,由

省局统一批复;对川国税函[2002]14号文件附表中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

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应上报省局单户审批,逾期不再审批。

 

附件:2002年全省免税饲料企业初审名单(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