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3-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简化饲料产品检测和申报

免税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省饲料工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其他相关规

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省局云国税发[2001]197号文件一

并贯彻执行。

  一、原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品种饲料产品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

品须凭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

出免税申请,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由企业

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实行年检制,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负责对饲料

产品质量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饲料产品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出具饲料产品检测不

合格证明,并附饲料产品年检不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

核后下发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经

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再次抽检合格的产品,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再次抽检合格的产品,

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出具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凭饲料产品检测合

格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免征增值税;对整改后仍然检测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品

种,其一个系列的饲料产品不再给予免征增值税。

  四、饲料产品年检,一个系列的产品原则上只抽检一个品种,一经抽检合格,其

一个系列均视为合格的饲料产品。

  五、本通知下发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必按本通知执行。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的《销货清单》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