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广运用范围的扩大,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用的手工填开的《销货
清单》的使用将会越来越少,为便于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省局将不再统一印制《销货
清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需使用《销货清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地州市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批准生,由纳税人按照批准的式样、数量自行印制。
二、《销货清单》的式样可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云税征字[1994]18号)中“附三”的格式并
结合纳税人实际作适当调整确定,但在《销货清单》上要印上批准国税机关的文件字
号。
三、请结合云税征字[199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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