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8日 云地税发[2003]13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
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在本通知调整的幅度内,由各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将确定的
具体额度于8月31日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对2003年7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按原规定税额已征的资源
税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或补征。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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