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
问题的请示》(思国税发[2002]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所属西双版纳、临沧联络处应纳增
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总机构思茅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所属西双版纳、临沧联络处在当地按销
售额依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思茅经营部总机
构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
[200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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