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
究,我省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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