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
1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我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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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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