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前,务必确认丢失的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抄报税,开具的销项税额已经申报纳税。县(市、区)局应建立相应审核审批制度。
二、为掌握我省开具《证明单》的情况,建立《证明单》开具统计上报制度,逐级填报《云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表样附后)。
三、《统计表》使用Excel软件依样编辑,半年一报,地、州、市局于每年7月20日前和1月20日前上传到省局服务器FTP/centre/yngslzsc/各类报表/证明单统计表/(分地州市建立的文件夹〖CD2〗自己建立)。
四、《证明单》号“N0.”和《统计表》的“序号”栏填写数字相同,且统一设定为10位码,前4位为各地行政区位代码(如昆明市的行政区位代码为5301,其他地区依此类推),中间2位为年度代码(如“2002年”的年度代码为“02”),后4位由各地自行设定,但年度内不能重号。
五、不再印发空白《证明单》,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开具时按样使用A4纸打印。
附件:云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统计表 (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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