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省局决定在
2002年5月31日以前对全省2001年度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
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全省2001年度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2001年度认定的临
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内容:一般纳税人2001年度生产经营规模、场所、会计核算状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及管理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管理企业的抄报税和发票认证情况等。
三、年审时间: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
四、年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
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工业
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
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要求的。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不按要求参加年审的。
五、对应税销售额工业3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下,其他方面符合年审条件,
要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管理,方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82号
通知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年审后也一律保持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20个
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并由县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年审结论为:“年审合格”
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由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签注年审结
论,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
税人资格的,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
用章,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还应收
加“金税卡”和IC卡。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般纳税人年
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发。
九、年审前省局将在《云南日报》、《春城晚报》上刊登年审通告;年审通告还
将印发各地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各地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于2002年5月
底以前结束年审,并于2002年6月底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上报《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和年审工作总结。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
(联系人:和志刚 电话:0871-353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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