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2-2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

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

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几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都能认真对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从中发现违法

违纪案件线索,处理了一批害群之马,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有个别单位对群众举报

和上级转办函件重视不够,存在好人主义和庸俗作风,执法执纪偏宽偏软,瞒案不报、

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问题仍然存在。为明确责任、严格纪律,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纪

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

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

中的重要问题和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党组织、行政领导集体讨

论决定;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严禁

暴露举报人身份;维护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正当权益。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级局一把手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

任。各级地税机关对上级转办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调查要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报

告必须对举报问题作出明确结论,并由一把手签字方可上报,如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

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对帐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