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掌握和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要求,现就我省报送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省局(稽查局)的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报告,须同时抄送同级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各地、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大要案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案件分析,在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抄送同级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原上报案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重新上报案件分析报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并同时抄送同级局稽查局。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省局(稽查局)的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0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重大影响的(如有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参与,防伪税控技术受到攻击、挑战等)
四、案件分析报告主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剖析作案的手法,检查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发票保管及发售、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管理等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总结发现案件的有效作法,提出防范措施。
五、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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