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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2-2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掌握和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要求,现就我省报送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省局(稽查局)的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报告,须同时抄送同级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各地、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大要案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案件分析,在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抄送同级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原上报案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重新上报案件分析报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并同时抄送同级局稽查局。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省局(稽查局)的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0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重大影响的(如有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参与,防伪税控技术受到攻击、挑战等) 

  四、案件分析报告主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剖析作案的手法,检查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发票保管及发售、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管理等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总结发现案件的有效作法,提出防范措施。 

  五、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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