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昭通、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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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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