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京财税[2005]38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北京海关、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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