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地方税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18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18日 京财税[2005]38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北京海关、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