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
知》(云办发[200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适应我国入
世清理政策措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府法字[2001]88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986号)精神,现将清理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知
如下:
一、各地要按以下要求认真清理地税机构组建以来,本级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联发文件)。
1.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悖的税收政策措施规定;
2.是否与现行税收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措施规定;
3.上级已明确作出调整修改或废止规定的尚在执行中的税收政策措施规定;
4.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文件,不列入清理范
围。
二、各单位在消理过程中,对清理的所有文件必须登记造册,并逐一提出各个文
件的清理意见上报备案。具体标准为:
1.被清理的文件其主要内容与有关规定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
替的,提出应予废止的清理意见;
2.部分内容与有关规定不相适应的,提出需要修改的清理意见;
3.主要内容与现行有关规定无抵触的,提出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
三、本次清理工作按“谁主管、谁清理、谁上报、谁修改废止、谁负责”原则进
行。
四、报送清理结果备案
对清理后结果,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逐级上报。上报省局的时间为2月28日前。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2年农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