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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焕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0-21     浏览次数: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7号《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

式样的通知》及国税发[1997]138号《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农业税收检查证换发工作时间紧,为做好换发新证的准备工作,各地接

到通知后,请及时填报“农业税收检查证申领表”,要求逐级汇总,务必于11月3

0日前将“农业税收检查证申领表”交至省财政厅农税处。

  二、农业税收检查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农业税收检查的法定

专用公务凭证,各地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发证范围。具体发证人员包括:省、地、州、

市财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各税征管的工作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下财政部门主管农税及

从事农业各税征收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财政部门聘请的长期助征人员(不包括临

时聘用的助征人员)。

  三、农业税收检查证的编号如下:

  1、全省编号的字轨统一为“滇农税”;

  2、全省编号的八位编码中,第一、二位代码为州(地、市)代码,具体为:昆

明(01)、东川(02)、昭通(03)、楚雄(04)、曲靖(05)、玉溪

(06)、红河(07)、文山(08)、思茅(09)、西双片纳(10)、大理

(11)、保山(12)、德宏(13)、丽江(14)、怒江(15)、迪庆(1

6)、临沧(17);第三、四位代码为县(市、区)代码,各地采用行政区划常用

代码;第五、六、七、八代码为持证人员的顺序代码。

  四、换发农业税收检查证坚持审核备案制度,待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完

成后,各地(州、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农税处领取空白内芯,按要求认真填写编号

后,将农业税收检查证内芯连同“农业税收检查证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送财政厅审

核、备案,并加盖钢印,领取封皮。

  五、新检查证发放后,原来的检查证由各地、州、市财政局收回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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