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
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
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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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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