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地方税务局、临沧行署地方税务局:
关于小湾电站建设期间税收征管问题,省局收到临沧地区地方税务局临行地税发
[2001]33号和大理州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发[2001]42号请示后,派工
作组深入工程建设现场实地作了调查了解,依据现行税法,本着方便税收征管,保证
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对小湾电站建设期间的地方税收管理
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小湾电站分布在两县境内的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由凤庆、
南涧两县地方税务局分别对在各自境内的工程进行征收管理。税款征收入库后,两县
之间不再进行分配。
(二)对跨江建设的大坝、公路永久桥梁等工程,根据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流字
[1994]13号通知中“跨地(州、市)工程的征收机关由省主管税务机关确
定”的规定,为方便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由凤庆、南涧两县分别
负责征收管理,即施工企业驻在哪个县境内,该施工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
税和教育费附加就由哪个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征税款入库后,按省政府确
定的分配比例在两县之间相互及时划拨。
(三)按上述原则划分征管范围后,若出现特殊情况(如同一施工企业分驻两
岸)由大理州、临沧行政公署地方税务局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意见不一致,再报省
局确定。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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