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暂定为使用十万元版及其以上金额版面(也即防伪
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
二、“企业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修改为:企业税负率=(至本月连续十二个月的
累计应纳税额/至本月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应纳销售额)*100%
“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各地、州、市局根据辖区商贸企业税负率情况确定。
三、2002年3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纳入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在2001年
12月以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应扣未扣税额。
四、开展纳税评估所需的表、单即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的附表
1-7由省局统一印发。
附表1《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五、省局将把纳税评估工作内容纳入正在开发的ynnt-2000ntcmV3.0中,并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在YNNT-2000ntcmV3.0未推
行和《云南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未下发前,请依照本通知的规定,
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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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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